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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借給他人做營業用
如果今天把房子借給朋友開牙醫診所(營業用),那麼還是需要依照當地的租金行情,當做租賃收入,來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這裏說的(他人),是指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。
所以借給老爸、老媽、女兒或兒子使用,是不用的申報的。
2.借給他人做住家用
如果今天把房子借給朋友免費住呢?那要先有一份公證過的無償借用契約才可以不用不計租賃收入。
不然的話,還是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,來申報綜合所得稅喔!
如果您好心借人免費住房子,那記得簽一下無償借用契約,以免日後被追稅喔!
法院提供的無償借用契約如下
https://mld.judicial.gov.tw/tw/dl-16372-ea05ac55a426412fa1821d5707e9bea3.html
不過又想到個問題,也請教大家
如果免費借人住,那麼還能算是自住嗎?出售時能享有自住的稅務優惠嗎?

資源來源: 國稅局及財政部
(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)
(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)
(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