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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不付房租的實際合法處理流程及判決案例

by Fenhaozu
Judge Signing on the Papers

『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16065號民事判決』

這是一個處理流程及時間點都很符合法規的案例,

最後是走上假執行(類似強制執行)這條路,

除了顯示出租約公證的重要性之外,

這也是一個大家可以借鏡學習的案例!

您有更好的方法,也請留言提供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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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租約基本資訊

租賃期間 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109年11月9日止,每月租金36,000元,應於每月10日前繳交。

2.發生事件及處理情形

109年 1月10日 第一次 沒付房租

109年3月12日 發函催告,欠房租達2個月金額,限期10日內給付,仍沒付

109年4月21日 第二次發函,通知房客函送到後1個月終止租約

109年4月22日 函送達給房客,房客不理。

109年5月22日 租約終止,房客應遷讓返還房屋

109年12月18日 裁判日期

3.裁判結果

109年 1月10日起沒付房租到109年12月18日裁判確定,共花了11個多月。

房客要支付

A.給付租金 86400(積欠房租 158,400-押金2個月72,000 )

B.代繳水電瓦斯費 7643 以上金額,視情況以5% 計算利息。

C.不當得利每月36,000(109年5月22日租約終止後,到房客返還之日止,都要付)

D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5352元

E.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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