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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可以的喔!
房客有租屋處的使用權,房客可以自己換鎖,而且不用把鑰匙給房東,主要是根據民法第421條的規定。「稱租賃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、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。前項租金,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。」
但房客要把舊鎖保存好,因為租約終止(租賃關係結束)後,房客在歸還房屋前,就必須將原本的舊鎖再安裝回去(回復原狀),才不會有爭議。民法431條, 『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,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,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,於租賃關係終止時,應償還其費用。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。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。』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