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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專法規定租賃契約上不得約定事項。

by Fenhaozu
hardbound books

租賃專法規定租賃契約上不得約定事項
也就是不可以列在租約中的事項,就算列在租約上也無效的事情

  1.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  2.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。
  3.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。
  4.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,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。
  5.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  6.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。
  7. 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,僅以電話方式為之。
  8.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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