整理摘要
遇到與房客的糾紛,房東最好還是經過合法的過程,如有公證最好,可強制執行,如果租約未經公證,最好經過訴訟的方式,要求房客房屋返還!
否則房東自行強硬處理(換鎖、斷水、斷電。。等做法),都有可能犯上強制罪、侵入住宅罪。。等,其中幾則文章中也提到必須先終止租賃契約,而且人不在現場的話,強制罪比較不會成立,但不是一定不會喔,因為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見解!
以下為摘要內容,詳情請閱讀原始全文!
1.李郁霆律師
遇到不繳租金的惡房客,卻仍占用房屋不還,想必是房東最不想遇到的事,而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,又需要花費許多時間。而換鎖、斷水斷電的方式,最能達到趕走房客的效用,但如果您有上網做功課的話,想必會看到不少房東換鎖、斷水斷電因而觸犯刑法「強制罪」的案例,但真有這麼可怕嗎?事實上這並非法院實務的定見,而且是有方法避免的。
先終止租賃契約,再換鎖、斷水斷電以避免觸犯強罪 如換鎖、斷水斷電時,房客不在場,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不成立強制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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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法老王
如果你是比較激進的房東,干願冒一些險也要早點把房客趕走的,那還有一招,就是趁房客不在的時候,偷偷換鎖,因為他沒辦法進去就會主動來找你談,這是逼他出面的好招。不過這麼激進的作法可能會有代價的,也就是被房客告強制罪,不過依據目前法院的見解,如果是在人不在的狀況之下更換門鎖的話,是不會構成強制罪的,不過因為這個部分很可能會有法官有不同見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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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天秤座法律網
以上案例都是房東沒有正當理由,在租約有效期間,就直接對房客施以換鎖、斷水斷電、東西清空的動作,當然侵害了房客的居住權、依租約合法使用房屋的權利,會成立犯罪。
所以面對惡房客的同理,仍要理性面對,必須在具備終止租約事由的情形下(例如欠繳房租達2個月、有證據證明房客不正當使用房屋經制止不聽、符合租約的終止事由),先以存證信函、電話、訊息、當面等各種可以確實留下證據的方式,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離,房客超過期限不搬離時,才可以換鎖、斷水斷電、清空物品(但不能丟棄,還是要先放好通知房客領回)而收回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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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法律人
屏東某學校附近有許多學生宿舍出租給學生,96年8月張姓女學生向洪姓房東租2樓套房,租賃期間自96年9月1日到97年8月31日,契約書誤寫成97年9月31日,當時雙方都無察覺異議。房東以8月31日租期屆滿,要求女大學生搬走被拒絕,洪姓房東趁女學生返鄉回家時,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開鎖進屋且將女大學生的物品移置1樓保管,張女返回租屋處,以遭到小偷報警處理。開門欲進屋時,發現鎖頭已被更換,才知為房東所為。檢方依妨害自由、強制罪、侵入住宅罪起訴,屏東地院判女房東5000元罰金,其餘罪名不成立。
張房東的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房東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,張女大學生未在現場,自無感受房東對之實施強脅手段,亦無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,與本條所謂強暴脅迫之情形有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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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房東的惡夢(下)-玉鼎法律事務所
法院實務上有判決認為:
刑法強制罪所規定強暴、脅迫的對象,須以「人」為要件,如行為人進行強暴、脅迫行為時(如換鎖),被害人(房客)不在場,即無法對人實施強暴脅迫,既然缺乏施強暴脅迫的手段,即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不符(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)。簡單白話的說,法院認為房東如果趁房客外出時換鎖,因為換鎖時房客不在現場,並沒有直接對「房客」施以強暴脅迫行為,不構成強制罪。至於房東對「門鎖」實施換鎖的的行為,屬於對「物」施加暴力,並不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規範的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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