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16065號民事判決』
這是一個處理流程及時間點都很符合法規的案例,
最後是走上假執行(類似強制執行)這條路,
除了顯示出租約公證的重要性之外,
這也是一個大家可以借鏡學習的案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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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租約基本資訊
租賃期間 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109年11月9日止,每月租金36,000元,應於每月10日前繳交。
2.發生事件及處理情形
109年 1月10日 第一次 沒付房租
109年3月12日 發函催告,欠房租達2個月金額,限期10日內給付,仍沒付
109年4月21日 第二次發函,通知房客函送到後1個月終止租約
109年4月22日 函送達給房客,房客不理。
109年5月22日 租約終止,房客應遷讓返還房屋
109年12月18日 裁判日期
3.裁判結果
109年 1月10日起沒付房租到109年12月18日裁判確定,共花了11個多月。
房客要支付
A.給付租金 86400(積欠房租 158,400-押金2個月72,000 )
B.代繳水電瓦斯費 7643 以上金額,視情況以5% 計算利息。
C.不當得利每月36,000(109年5月22日租約終止後,到房客返還之日止,都要付)
D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5352元
E.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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