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客如果有欠繳租金或是有毀損房屋需要賠償,但房客不付或不賠時,房東可以將房客留在租屋處的物品扣留下來的,這是根據民法445條規定出租人的權利就是所謂的**『留置權』**
但房東不是所有東西都能扣留的,債務人的生活必需用品或生財器具等就禁止扣留,如下:
1.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、寢具及其他物品。
2.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、物品。
3.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。
4.遺像、牌位、墓碑及其他祭祀、禮拜所用之物。
5.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。
6.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。
7.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,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、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
而且如果房東扣押的物品價值已經超過應付金額時,超過部份也不能扣!
如果房客在留置期間硬要把物品搬走,房東可以拒絕嗎?
房東是有權利可以阻止的。
那把房客的物品留下來,房東又能做什麼呢?
房東可以通知房客,如果一個月內不來把租金付清,那房東就要把留置的物品賣掉;超過一個月房客沒來付清,那房東就可以擁有物品的所有權或是把物品賣掉抵債了。
如果房客的物品沒什麼價值,也就沒什麼好留置的了…..
實務上留署權在租屋方面好像不太好用,
首先要知道房客有值錢的物品,
然後又要怎麼知道值錢物品還在不在?
實行上看來還滿困難的哩!
有大大在租屋上扣留過或被扣留過物品嗎?
但民法447條有規定,如果房客把留置的物品強行取走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喔!
相關法條
民法445條 民法447條 民法 928條 民法第 936 條
參考
民法447條
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,得不聲請法院,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;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,並得占有其物。
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
民法445條
1 不動產之出租人,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,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,有留置權。但禁止扣押之物,不在此限。 2 前項情形,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,得就留置物取償。
民法 928條
稱留置權者,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,得留置該動產之權。
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通知債務人,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,即就其留置物取償;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,應併通知之。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,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,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,或取得其所有權。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,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,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,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。